来源: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947467.html发布时间:2019-03-28
第十三条用于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原料;
(二)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
(三)使用未经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四)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