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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来源: 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fgwj/hzhpgzwj/20151215120001817.html发布时间:2015-12-15

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